(二)发改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备案或审核上报,并对工程项目进行稽查监督;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报建、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竣工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非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决)算审查;
(四)规划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保护审批和执法监督工作;
(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用地审批、征地补偿、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工作;
(七)财政部门负责对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委派财务总监,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审查、预算执行监督检查、预算调整、经济合同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以及资金拨付工作;检查建设项目的财务会计资料,监督其资金调拨、使用、投资控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存在问题,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和财经法规予以处理,构成严重违纪或违法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八)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对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工程预决算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同步审计;督促和帮助建设单位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存在问题,依据相关财经法规进行处理,构成严重违纪或违法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积极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检查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监督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监督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监督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监督检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