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外地驻梅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200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外地驻梅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经协办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日
梅州市外地驻梅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外地驻梅办事机构的管理,发挥外地驻梅办事机构的作用,促进我市与外地经济合作和共同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地驻梅办事机构的设立、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外地驻梅办事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国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梅州城区设立的外地驻梅办事机构或联络处。
第三条 梅州市经济协作办公室(下称市经协办)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外地驻梅办事机构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外地驻梅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下列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可在本市设立外地驻梅办事机构:
(一)地级以上(含地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我市设立办事处;
(二)县以下(含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我市设立联络处;
(三)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依法设置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我市设立办事处或联络处。
第五条 外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设立驻梅办事机构,应当具有当地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定编和有关人事任职文件、固定的经费来源和办公场所。
第六条 外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设立驻梅办事机构的,应向梅州市人民政府发送公函,经市经协办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登记证。
第七条 外地企业驻梅办事机构设立后,应函告市经协办。市经协办予以备案,并发给备案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