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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办法的通知》(粤府〔2008〕10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办法的重要意义

  改革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办法,是省政府为完善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强化富裕地区支持欠发达地区的责任机制,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促进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

  二、上缴省市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的比例

  从2009年1月1日起,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上缴比例统一调整为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的9%,市级养老保险调剂金上缴比例为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的3%。

  三、省市级调剂金的收缴程序

  从2009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地税部门按照每月征收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的12%计算应上缴省、市级养老保险调剂金,并于次月3日前将应上划的省、市级养老保险调剂金准确数据及时传递给市、县(市、区)财政局、社保局,省、市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于次月5日前上划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全市应上缴的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由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于次月10日前统一划入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原《印发梅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4〕18号)中规定的上缴省、市级养老保险调剂金不再上划。现行的市级统筹基础养老金的上划、下拨程序仍按“梅市府〔2004〕18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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