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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七)对消防水泵结合器、室内外消火栓损坏,灭火器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消防电梯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八)对消防车通道不畅通,登高作业面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九)对消防安全制度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员工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素质,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对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部署阶段(2月20日至3月1目)。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张显富为组长,副秘书长李明龙为副组长,市公安局、市规建局、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具体负责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部署和信息收集。各区、县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按照本方案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工作。

  (二)摸底排查阶段(3月2日至3月15日)。各区县政府要组织规建、公安、文化、工商、安监等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本地区所辖的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办理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核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全面清理盘点本辖区内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的基本情况并登记造册建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集中整治阶段(3月11日至7月31日,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集中整治工作于4月10日结束)。各区县公安、规建、文化、工商、安监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照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对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逐一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责令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订应急预案;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排查的每处建筑和场所均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填写相关表格(见附件)存档备查。

  (四)检查验收阶段(高层和地下建筑检查验收工作从8月1日开始于9月15日结束,公众聚集场所检查验收工作从4月11日开始于4月20日结束)。由于省政府将于4月20日前组织联合工作组,对全省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且实地抽查公众聚集场所的数量将不少于市(州)所有公众聚集场所总数的10%。市政府也将于4月15日前组织工作组对区县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且实地抽查公众聚集场所的数量不少于区县公众聚集场所总数的20%。同时,市政府将于9月10日组织对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发现整治不到位、公众聚集场所存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地区,应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检查验收人员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对所抽查单位要全部填写检查验收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细化整治方案,明确工作措施和要求。公安、规建、文化、工商、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形成执法合力。各媒体要加大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影响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到整治工作中,形成良好的集中整治氛围。

  (二)严格执法,确保整治成效。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对发现的突出消防安全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整治,绝不姑息。同时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业务指导,积极督促存在问题的业主、单位制订切实可行、经济合理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监督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明确责任,严格整治要求。各地要建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责任制,采取市相关部门领导包县区分片包干的方式(市相关部门领导包区县责任划分情况详见附件),层层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并开好“三会”(区县政府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会、相关部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会、相关业主单位专项整治工作会)。要加大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检查力度,对未按要求开展整治、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专项整治任务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停职检查;对工作失职特别是因易燃可燃装修材料造成公众聚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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