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规定的落实情况;
(7)是否使用国家禁用的工艺、设备;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情况;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情况;
(10)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和正常运转情况;
(11)作业票证执行情况;
(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情况;
(13)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
(14)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15)对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情况;
(16)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7)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的情况;
(18)劳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情况,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是否完善、落实是否到位,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职业危害申报及告知情况;
(19)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20)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5.执法时间:可以根据不同的监管对象生产经营特点、不同季节监督检查重点、本单位总体工作安排平衡点并结合突击性工作要求确定时间。
6.其他事项:如检查分工、现场检查线路、携带的执法装备与用品、安全注意事项,等等。
五、现场执法计划的备案
(一)在每年2月1日之前,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当年的年度执法计划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备案时间由其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明确。
(二)确需对监督检查执法计划进行重大调整与变更的,应当将新计划及调整变更事由自作出决定以后7个工作日内报告备案机关。
六、现场执法计划的实施
(一)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管辖、立案、回避、调查、取证、听证、呈批、审批、送达、执行、备案、立卷归档、期限等规定,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科学合理地具体设计并严格规范现场执法环节、步骤,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文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