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计划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鄂安监管政法〔2009〕34号)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法定职责和我省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为加强和改进对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执法计划工作(以下简称“现场执法计划工作”),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现场执法计划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一)有利于贯彻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二)有利于履行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有利于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能;
(四)有利于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促进安全发展。
二、现场执法计划工作的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
(三)《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四)《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4〕54号);
(六)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七)其他有关规定。
三、现场执法计划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的规定,编制并实施执法计划,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不枉不纵。
(二)实事求是。依据本地区、本单位监管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执法检查的对象与次数;针对从事综合工作、监管工作、执法队工作等不同岗位的监察员分别提出相应的要求,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既要充分发挥监察员队伍的积极性、有所作为,又要量力而行、避免脱离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