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扬州市鼓励争创出口名牌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保证我市规范性文件与世贸组织规则相一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世界贸易组织争端案件涉案文件处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2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停止执行《扬州市鼓励争创出口名牌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7]10号),同时停止执行市财政局和外经贸局制定的《扬州市出口名牌产品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财企[2007]23号,扬外经贸贸[2007]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