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办法
(鄂纪发〔2009〕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执纪,根据国务院《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
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及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制定或代同级党委、政府起草并已正式发布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方面的具有一定规范和约束作用的文件。
用于部署、安排或者总结工作的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范围。
第三条 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对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及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的法规工作部门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以下规定报送备案:
(一)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由其法规工作部门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二)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规范性文件由该派驻机构报派出它的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七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为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并附备案报告(格式见附件一,略)。如有需要说明的情况,可在备案报告中写明。
第八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退回报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