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雇员为雇主利益实施的行为;
(四)雇员使用履行职务的工具实施的与其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行为。
雇员在雇佣过程中,实施了与从事雇佣活动无关的行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犯罪发生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户籍的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可按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一)被害人已在城镇购置商品房并实际居住;
(二)被害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在城镇购置房屋,被害人在该房屋连续居住1年以上;
(三)被害人已在城镇租赁房屋居住1年以上,并有稳定收入;
(四)被害人在城镇已履行劳动合同1年以上;或被害人已连续交纳工伤保险1年以上;或被害人在城镇经商1年以上,且提供已缴纳相关税、费有效凭证的,均可认定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
(五)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或居住证载明被害人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
(六)有其他证据证实被害人连续1年以上的主要生活、消费地点在城镇。
第十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虽未提供证据证明,但确实发生过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损失,可酌情由被告人赔偿。
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按实际人数计算,但不得超过3人。交通费按照火车、汽车等普通交通工具以最近往返的路程计算。误工费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二十条规定的未死亡被害人的误工费赔偿标准进行计算,误工时间参照职工奔丧假期规定的天数确定。住宿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第十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赔偿的各项费用均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由广东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统计年度的最新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在裁判文书中叙明下列内容:
(一)除被害人为本人的情形,其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的基本情况及该原告人与被害人的身份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