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市(州)人口计生部门审查并公示后,主要负责人在《登记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留存一份,其余三份退回县(市、区),分别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乡(镇、街道)计生办留存及考生所在学校装入考生档案备查。
第十六条 市(州)人口计生部门将《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照顾考生名单》和考生信息光盘于当年4月25日前送本级招生办公室,并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逾期不受理。
第十七条 市(州)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核《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照顾名单》中的考生报名信息,对名单中填报信息与高考报名信息不符的退回市(州)人口计生部门重新确认。经核实后的《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照顾名单》,由市(州)招生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招生办公室。省招生办公室于当年5月20日-6月20日对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照顾考生进行公示。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考生,由省招生办公室在招录时加分投档。
第十八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公安部门要按规定时间办理农村独生女考生申请和审批工作,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及时上报工作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坚持“谁审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首审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此项政策性照顾加分的考生,在公示阶段一经核实,取消其加分照顾资格;公示期满后,再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当年录取资格;已经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相关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户口所在地。省招生考试部门给予其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会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负责解释。如国家有新政策出台,执行国家新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其独生女高考加分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