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生本人为独生女且属农村居民,其中父母双亡的依据本人情况予以核准。
第七条 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得享受高考加分政策性照顾。
第八条 符合高考加分政策性照顾的农村独生女考生,如同时符合其他加分政策照顾的,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加分政策照顾,不能累计加分。
第九条 农村独生女考生申请政策性照顾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政策性照顾项目登记表(农村独生女考生)》(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四份);
(二)考生本人及其父母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考生免冠照片4张(同准考证照片一致);
(五)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农村独生女证明信原件;
(六)其他需要说明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条 农村独生女考生应持户口所在村(居)委会证明和其父母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等资料,经村(居)委会主任、计生专干签字后,到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登记表》。
第十一条 考生或考生家长持填写好的《登记表》(照片处加盖考生所在学校钢印)及所需提供的材料到乡(镇、街道)计生办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计生办指定专人审查考生申报材料,做到随申报随审查。经审查认定后,计生办主要负责人、党委或政府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负责人在《登记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将《登记表》连同考生申报材料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街道)计生办上报的申报材料与育龄妇女基础信息进行核对;公安部门对其户籍信息进行核对并加盖公章,如对户籍信息有异议的,出具户籍登记信息审核意见书。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对农村独生女考生加分资格进行审查、公示,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申报材料及《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照顾名单》、考生信息光盘,于当年4月10日前上报市(州)人口计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