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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湖北省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性照顾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湖北省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性照顾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3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口计生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制定的《湖北省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性照顾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湖北省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性照顾暂行办法
省人口计生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优待政策,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治理,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鄂发〔2007〕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独生女考生。

  第三条 农村独生女参加高考报考省属高校时,可申请享受在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的政策性照顾。

  第四条 人口计生部门是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审定农村独生女身份;公安部门负责核实考生及其父母户籍;教育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考生进行公示、制作电子档案和加分投档;监察部门负责全程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程序,依法行政,严格审核把关,杜绝各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发生。

第二章 考生条件

  第六条 申请高考加分政策性照顾的农村独生女考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父母双方均为本省农村居民;

  (二)父母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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