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保险合同订立或效力恢复时,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应以保险人书面(包括投保单、风险调查问卷或其它书面形式)询问为限。
8、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免赔额、等待期、保证条款以及约定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时,保险人全部或部分免除赔付责任的条款不属于《
保险法》第
18条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
9、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并已经使用黑体字等醒目字体或以专门章节予以标识、提示,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书面明示知悉条款内容的,应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责任免除条款的说明义务,航空意外险等手撕式保单不需要投保人填写投保书的除外。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同一险种再次或多次投保,被保险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无效的,不予支持。
10、《
保险法》第
37条规定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外的他人行为引起的危险程度增加情形。
1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限履行通知义务的,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与保险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保险人主张免除保险责任的,应予支持。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履行通知义务后,保险人与投保人就保险费调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保险人可以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依照原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利益
12、除《
保险法》第
53条规定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因下列事由产生的经济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1)物权;
(2)债权;
(3)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