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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发布日期:2011年9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日)废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粤高法发[2008]10号 2008年3月26日审判委员会通过,5月19日印发)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
  1、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保险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未出具保单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但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需要等待体检结果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保险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附生效条件的保险合同自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
  财产保险合同约定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投保人已交付部分保险费但未交足的,应认定合同已经部分生效,保险人按已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书面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除外。
  3、保险合同生效期间,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予以赔付保险金的行为不应作为认定变更保险合同的依据。保险人请求返还所赔付保险金的,应予支持。
  二、保险合同的说明及告知义务
  4、对于不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免除责任的,不予支持。
  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免除责任的,不予支持。
  5、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因保险人指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而免除。
  6、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有关事项与保险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人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保险人应当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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