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
(粤高法【2008】111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的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对我省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规定如下: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5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4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2000万元以下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