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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3、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主观认识及在犯罪前后的表现;
  4、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5、实施犯罪时当地的社会治安状况;
  6、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或其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程度;
  7、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影响;
  8、其他影响罪责大小的因素。
  四、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者严重损害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应当坚决依法予以从严惩处。
  除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1、故意伤害、杀人,手段残忍的;
  2、针对老人、儿童、孕妇、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实施犯罪的;
  3、与境外敌对势力或黑社会组织勾结实施犯罪的;
  4、武装掩护犯罪或者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的;
  5、受害人数多、影响范围广的;
  6、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群众工作和生活的;
  7、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
  8、拒不退赃或将赃款用于其他非法活动的;
  9、有赔偿能力但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10、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五、除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1、被告人为残疾人、老年人或无再犯能力的严重疾病患者;
  2、被告人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
  3、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或其他工作、生活中的矛质激化引发的犯罪;
  4、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
  5、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
  6、被告人认罪态度好、退出全部或大部分赃款、赃物的;
  7、影响被告人罪责大小的事实、证据存疑的;
  8、具有其他从宽情节的。
  六、对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再犯可能性较小的被告人,应注意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
  七、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坚决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做好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能不判处刑罚的,一般不判处刑罚;能判处较轻刑罚的,一般应判处较轻刑罚;能不适用监禁刑的,一般应适用非监禁刑。未成年被告人为在校学生的,要更加严格地限制羁押强制措施和监禁刑的适用,尽量使未成年被告人能够继续留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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