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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粤高法发[2008]16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8年第54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刑二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试行)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依法严格地、科学地执行这一政策对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全省各级法院应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科学的刑罚观,努力提高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能力。为推动全省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全面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供审理时参考。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度;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增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一方面要注意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切实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各项权利。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依据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或个别规定严重滞后的问题,避免片面地理解和机械地适用刑法
  三、在审判工作中,应当在全面分析犯罪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下列因素判断犯罪行为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宽或从严处理:
  1、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起因、动机、目的及时间、地点、对象;
  2、犯罪行为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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