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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确定“教师人事关系收归县管,实施教师校际交流工作”试点县(市、区)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确定“教师人事关系收归县管,实施教师校际交流工作”试点县(市、区)的通知


各设区市、有关县(市、区)教育局、人事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和全省年度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在各设区市教育局推荐的基础上,经研究,确定台江区、闽侯县、海沧区、长泰县、鲤城区、三元区、永安市、荔城区、光泽县、上杭县、福安市等11个县(市、区),作为今年我省“教师人事关系收归县管,实施教师校际交流工作”试点县(市、区)。

  教师人事关系收归县管,实施教师校际交流工作,是省委、省政府完善教师管理体制,推动义务教育师资均衡配置,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各试点县(市、区)教育、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省政府闽政文〔2008〕344号文有关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探索,改革创新,组织实施好本区域内公办学校教职工人事关系收归县管,义务教育师资校际交流工作。要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积极稳妥的原则推进改革,规范工作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确保教师队伍稳定。今年8月底前,各试点县(市、区)要将县域内公办教师人事关系收归县管,首批进行校际交流的教师应轮岗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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