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经营者统一设置、撤换公共汽车站牌,并保持清晰、完好。
公共汽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编号、途经道路、首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停靠站点的名称、开往方向、票价等内容,运营班次间隔在30分钟以上的线路,还应当标明每一班次车辆始发时间。
第三章 经营权管理
第十四条 深圳市公共汽车经营服务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有关公共汽车特许经营权管理适用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不得从事公共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从事公共汽车特许经营的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从事公共汽车经营服务所必需的运营资金;
(三)具有可行的经营服务方案。
第十六条 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授予经营者线路经营权或者通过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线路经营权。线路经营权招标的范围、实施条件和具体程序,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单条线路或者多条线路组合的方式授予线路经营权。
线路经营授权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线路经营权的授予;
(二)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服务指标、高峰期处理措施及技术改进等具体要求;
(三)线路经营权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四)线路配置车辆的最低数量和最高数量额度。
第十七条 线路经营权期限为5年,经营期限届满前6个月,经营者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权延期,线路服务质量考核合格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予以批准,延长期限为5年,且不得超过特许经营权期限。
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或者未获延期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该线路经营权。
第十八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撤销部分或者全部线路经营权:
(一)将线路经营资格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
(二)擅自转让、抵押线路经营权的;
(三)以租赁、承包、挂靠、出售或者变相出售等方式将运营车辆交给驾驶员、售票员或者其他人员经营的;
(四)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不合格且逾期不改正的;
(五)线路运营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