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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司法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推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意见》的通知

  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医疗责任保险工作。要进一步抓好内部管理,强化纠纷防范意识和细化保障诊疗安全和质量措施,尽一切努力钝化矛盾、减少医患纠纷。要积极配合当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发生医患纠纷时,应努力与患方协商解决,积极引导患方申请人民调解,并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当患方主动要求人民调解时,医疗机构不应拒绝调解或持消极态度。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安排的调查取证、医患沟通等工作,要全力做好配合,不得无故拖延、推诿,要向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真实反映患者的病情和诊疗经过,及时提供病历等相关资料,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安排的医患双方见面沟通,做到随叫随到。调解后医患双方签订的协议,各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履行。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医患纠纷调委会自身建设和业务工作的指导,帮助解决筹建和运行中的困难,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及时研究和答复调解中遇到的问题。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医患双方的申请,依据法律、政策、道德及公序良俗,积极调解医患纠纷,努力促成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化解和疏导矛盾。在工作中支持保险机构做好理赔工作,监督当事人履行协议。

  保险经纪公司负责提供保险条款初步文本,经市卫生局审核确定后具体承办招标工作;为投保方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并通过与承保方交涉维护投保方的权益;在保险机制运行期间承担协调理赔工作;定期出具赔付情况的书面分析报告,汇总分析反馈有关医患纠纷动态,针对医院管理提出改进建议等。

  保险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保险法律法规,认真开办医疗责任保险业务,要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合作,通过提供医疗机构风险评估报告和保险理赔数据等方式,参与做好医疗安全评估标准和评价体系完善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积极开展对医疗责任保险相关法规和知识的普及教育,引导医疗机构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增强医疗机构投保的主动性,加强对医疗机构进行人民调解的宣传和引导。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宣传,扩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引导医、患双方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院内公告、面对面沟通等多种方式,让群众了解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方式、特点优势、联系方式和所在地点等信息,增强医患双方的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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