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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司法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推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设立医患纠纷调委会时,可根据本地区医疗机构状况、医患纠纷实际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分别采用下列具体类型。一是独立型。医疗机构集中、医患纠纷多发的地区,可采取有独立办公用房、专职调解人员、专项工作经费的形式,独立开展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二是依托型。医疗机构和医患纠纷较多的地区,可采取依托区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聘任专职调解人员、有专项工作经费的形式,积极开展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三是融合型。医疗机构和医患纠纷较少的地区,采取依托区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和调解人员、增拔办公经费的方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作用,及时调解医患纠纷。

  工作步骤。2009年第一季度进行部署,各区县完成筹备工作,第二季度在全市全面运行。

  (三)组织架构和人员选配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区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的专业调解机构。其成员一般应由司法、卫生等部门分管领导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医学、法学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一般7至9人,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

  医患纠纷调委会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区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依法独立受理和调解本辖区医患纠纷。

  医患纠纷调委会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调解员队伍。根据需要设2名以上专职调解员,负责调解纠纷和办理调委会日常事务。设兼职调解员若干名,兼职调解员主要从区(县)、街(镇)调委会的优秀调解员中挑选,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作用。专职调解员和兼职调解员均由区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医患纠纷调委会建立调解员名册,供调委会指派调解和纠纷当事人选择调解。

  市司法局会同市卫生局建立全市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法学咨询委员会和医学咨询委员会,发生重大、复杂医患纠纷,可由咨询委员会专家分别出具医学和法学方面的分析意见,供医患纠纷调委会及调解员参考。

  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联络员组织,成员由医疗机构医务处(科)或医患沟通中心负责人担任,加强调委会与医疗机构的联系,将调解工作延伸到医疗机构,渗透到医疗服务有关环节之中。

  (四)调解要求和工作制度

  医患纠纷调委会调解纠纷,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受理调解纠纷;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为了方便群众,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工作联系,医患纠纷调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在医疗机构设立人民调解接待室,深入现场配合医疗机构开展工作。医疗机构应当为设立人民调解接待室提供场所、设施等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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