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自府函〔2008〕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川府发〔2008〕3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里成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和落实具体的工作方案。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意见》明确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部门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执法。
二、明确重点,依法取缔。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要以校园周边、居民小区、城乡结合部、工业集中区、旅游景点、车站码头附近等区域和集市贸易、餐饮、食品、酒吧、中介、网吧、娱乐、汽车摩托车维修、桑拿按摩、医疗等行业为重点,依法坚决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污染环境、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不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各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加强督查,通报情况。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通报各区县政府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
四、建立制度,信息共享。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信息共享制度。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查处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即时或在立案同时将涉嫌违法行为抄告相关职能部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经营者需要办理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办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接到抄送件后10个工作日内,现场指导经营者办理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依法经营。
五、积极宣传,营造氛围。市级各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揭示无证无照经营对经济社会的危害,强化民众的法律意识和经营者持证守法经营的意识;及时报道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增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公众意识,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