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鼓励新材料技术方面的产、学、研联合开发。鼓励新材料企业、高校、院所以股份制、委托、成果转让、知识产权等方式建立产学研技术战略联盟,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共建研发中心、联合培养人才等。市工业发展资金优先支持产学研技术战略联盟承担的项目。
5.新材料企业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税务机关批准,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取得的所得年度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6.对新材料企业引进国外或市外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经市新材料基地办报市政府审定后,给予一次性补助。积极支持新材料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相关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拥有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开展产品和体系认证、申请国外专利和商标注册。
7.新材料企业引进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人才,企业针对其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的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缓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份、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鼓励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
1.鼓励支持企业申请专利。对新材料企业开发高新技术和产品申请专利予以重点支持,对取得国内外专利给予重点资助。鼓励支持企业参与国家技术标准研究,对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2.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和保护机制。积极申请开展四川省知识产权园区试点工作,建立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和保护机制,提高新材料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的能力。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新材料产业融资机制
尽快研究建立创业投资机制,积极探索运用企业以互保、联保、抵押、质押和定金等多种担保方式获得金融信贷和结算的途径;将新材料产业重大项目纳入全市重大项目库,并积极搭建融资平台,通过专题洽谈会、银企座谈会、推介会等方式进行银企对接;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支持新材料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品的生产及出口创汇;鼓励新材料科技型中小企业创造条件在创业板上市融资,扩大融资能力;探索建立创业投资引导机构,支持新材料产业发展;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及个人参与对创业投资引导机构所投资企业的并购活动,支持创业投资引导机构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回购,支持创业投资引导机构所投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加快新材料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步伐,做大做强新材料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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