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影响妇女儿童健康重点疾病的防治。建立有效的健康促进机制,针对妇女儿童不同时期的生理特点,提出健康干预措施,规范开展保健服务,落实妇女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群防群治的有效措施。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纳入妇幼卫生常规工作;强化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和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建立健全妇女病定期普查普治制度。
四、加强妇幼卫生服务监管
(一)依法开展母婴保健服务监管。加大母婴保健监督执法力度,提高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服务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服务的能力。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准入。严厉打击非法接生、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等违法行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等法律证件的管理,禁止非法买卖、制假、售假行为。
(二)规范妇幼卫生服务行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为妇女儿童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规范服务收费,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要加强对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管。
(三)加强妇幼卫生服务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妇幼卫生服务相关医疗技术规范及制度,规范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流程,加强妇幼卫生服务检查。建立产科质量定期评审制度,大力倡导自然分娩,将降低剖宫产率纳入产科质量评审内容。开展爱婴医院创建活动和妇幼保健机构质量评审及等级达标工作。
(四)建立妇幼卫生服务评估考核机制。 建立卫生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的妇幼卫生监管评价、专业评价、社会评价等机制,对医疗保健机构所承担的妇幼卫生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将妇幼卫生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妇幼健康指标等纳入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财政核拨补助、机构校验和等级评审的重要依据。
五、完善妇幼卫生政策措施
(一)落实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各区县政府要将妇幼卫生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充分考虑满足妇女儿童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制订妇幼卫生体系建设发展规划;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卫生资源进行整合,将优质资源注入妇幼卫生领域。对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划拨供给。
(二)建立稳定的妇幼卫生筹资和投入机制。各区县政府要切实落实国家妇幼卫生投入政策,将妇幼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加大投入。要认真落实中央妇幼卫生补助政策,逐步实施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产妇住院分娩、降低孕产妇及婴儿死亡率、控制出生人口缺陷等补助政策,重点解决农村地区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妇女儿童生命健康的突出问题。要为妇幼保健机构提供必要的业务用房和医疗卫生设施设备,安排妇幼保健项目建设经费,对人员业务培训、房屋修缮给予适当补助,切实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能力。同级财政对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的补助,按照标准定额及承担的工作任务核定,保障妇幼卫生工作正常进行。
坚持政府主导,多种形式发展妇幼卫生服务事业。妇幼公共卫生服务主要由政府举办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也可由政府向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拓宽妇幼卫生筹资渠道,鼓励社会捐赠。广泛吸纳境内外机构和个人资金支持妇幼卫生事业发展。不得向妇幼保健机构摊派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