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办法》,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全市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度,推动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和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第三条 重点工作通报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加强监督与行政责任相结合。
第四条 市政府目督办负责全市重点工作通报的推进工作。
市和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是重点工作通报的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实施重点工作通报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下列重点工作应当向社会进行通报:
(一)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大建设项目在我市任务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二)市、县(市)区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和落实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作);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四)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
(五)辖区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
(六)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及其他应向社会通报的重要事项;
(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和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报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六条 重点工作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一)各级政府网站、电子政务信息屏、政务信息查询系统、行政机关办公区和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务信息公开栏;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各级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各级政府发布的公告;
(五)网上开展的在线访谈活动;
(六)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七条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承担重点工作的各级责任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应当围绕通报的重点工作,依托政府网站或者广播电视开展访谈活动,每年访谈活动不少于3次。组织访谈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准备、事先公告访谈时间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