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拟实施重要事项公示的行政机关或者授权(委托)具体实施的行政机关是公示机关,具体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属2个以上行政机关提出的拟共同实施的重要事项,由牵头机关按程序负责组织公示。
(三)公示事项应包括的内容:
1.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的基本情况;
2.公示的起止日期;
3.发布单位及发布时间;
4.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5.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资料。
(四)公示时间:
公示组织机关应当根据公示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期,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公示机关对重要事项公示内容不能确定是否为保密的,应当提交同级政府保密部门进行审查。
第九条 组织公示的行政机关,应当广泛收集并分析群众对公示内容的意见,充分采纳合理建议。需要进一步征询意见的,公示主管部门可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或专题协调会等集中收集。
第十条 公示结束10个工作日内,公示组织机关要将重要的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及采纳等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并将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收集及采纳等情况书面报同级政府督查机构和监察部门。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重要事项的决策方案参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向社会进行公示,应公示而未公示的决策方案,不得提交决策机构讨论。
第十二条 公示组织机关应当科学编制公示方案,严格审定公示文件,周密组织公示活动,认真归纳公示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督查机构,对本级行政机关开展的重要事项公示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重要事项公示列为本级行政机关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市政府目督办定期不定期对县(市)区政府和市属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重要事项公示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推进工作落实。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要事项公示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新闻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推行重要事项公示的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动员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重要事项公示工作。
第十五条 监察部门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监督机制,公布投诉电话,不定期对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重要事项公示义务的举报和投诉。对推进贯彻不力或者不正确执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县(市)区政府和市属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要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重要事项公示的具体办法,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目督办、市监察局备案。各县(市)区政府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报同级政府办公室、督查机构和监察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