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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昆明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昆明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县(市)区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督查机构备案;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督查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第三条 重要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目督办负责全市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推进工作。

  市和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是重要事项公示的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实施重要事项公示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在实施下列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前,应向社会公示:

  (一)价格调整、收费等政策措施;

  (二)民生保障、弱势群体扶助等政策措施;

  (三)地区、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实施计划等;

  (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等;

  (五)城乡建设、土地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等规划的制定与调整;

  (六)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公益事业建设等;

  (七)公务员招考录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根据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示:

  (一)各级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示栏、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电子政务信息屏、政务信息查询系统;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各级政府发布的公告;

  (五)网上开展的在线访谈;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七条 重要事项公示严格执行以下公示程序。

  (一)市、县(市)区政府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政府审批后发布实施。政府各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其自行研究决定并组织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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