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日)废止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昆明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昆明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政办〔2009〕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昆明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昆明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重大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前,组织听证,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具体规定的听证,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工作,对本级机关和下级政府重大决策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并会同监察部门对听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本级行政机关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并会同监察部门对听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 下列决策应当举行听证: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变更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相关的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道路交通规划等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五)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或者投资项目;
(六)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5000万元以上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