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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阜新市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阜新市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阜政发[2009]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对城区所在地进行了基准地价更新调整。现将新制定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39号令),要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其出让底价应根据新的基准地价标准,结合宗地区位和规划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测算后,按规定程序确定,不再单独套用出让金标准。

  对其它建设项目用地,以协议方式出让时,执行新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容积率、开发程度、用途及出让年限等修正。

  二、已经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但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或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均应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或租赁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租金。

  三、基准地价是制定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和地价评估及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对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定期调整更新基准地价标准和土地出让金标准。

  四、本通知发布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出让金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执行的《关于公布阜新市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的通知》(阜政发〔2005〕29号)同时废止。

  五、本通知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阜新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阜新市城区地价标准适用的说明

  2.阜新市城区土地级别范围说明(略)

  3.阜新市城区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略)

  4.阜新市城区土地出让金标准(略)

  二○○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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