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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禽类农(集)贸及交易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禽类农(集)贸及交易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9〕6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贵阳市禽类农(集)贸及交易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防止病原通过流通环节进行传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市实际,现将加强禽类农(集)贸及交易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严格活禽及禽类产品准入

  加强市场检疫监管力度,对上市活禽进行严格检疫,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

  二、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

  禽类宰杀、加工应与活禽交易分开,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

  三、实行定期休市制度

  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要妥善安排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制度,每半月休市半天。休市期间,市场开办单位和管理单位要组织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地清洗、消毒。商务、工商、兽医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活禽交易市场定期休市的指导和监管。

  四、加强卫生消毒及污物处理

  市场实行每天消毒制度。每天交易结束后,要对圈舍、摊位、禽类交易、宰杀区域、污物和粪便等彻底清扫后进行消毒。

  五、加强监测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对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禽类产品安全的监测方案,每月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等进行抽样监测。卫生部门要制订对以市场高暴露人员为主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方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医学监测,并定期互相通报监测结果。

  六、加强无害化处理

  发现禽只异常死亡或出现可疑临床症状时,市场管理人员应及时通知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在兽医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对禽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无害化处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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