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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9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其他有关工作

  (一)由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法制办共同负责,推进食品安全标准认证体系和法制保障体系建设,结合实际制(修)订我省急需的食品安全省地方标准和规章。省食安办起草《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与披露管理办法》;省经贸委起草修订《福建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家禽集中屠宰管理办法》;省农业厅负责制定《福建省奶站管理办法》;省卫生厅负责制定《福建省集中式餐具消毒服务机构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省质监局负责制定《福建省质监系统产品质量抽查检验样品付费管理办法》;省农业厅负责,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建和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加快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配套地方法规建设,开展制定《福建省实施〈农产品质量法〉办法》前期调研工作,研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省法制办抓好相关立法调研协调并报省人大和省政府加快出台实施。

  (二)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质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环保局、省粮食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共同负责,省食安办、省财政厅配合,按照《福建省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2006~2008)建设发展规划》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建设部门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项目,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760万元用于设区市和县级检测机构建设项目。

  (三)由省经贸委、省委宣传部、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州铁路办事处及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7〕115号)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在建设食品安全信用平台、开展信用信息归集与披露、制定部门监管对象食品安全信用基础数据标准及格式和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价标准、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等方面开展相关工作,加快完成工作任务,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四)由省卫生厅牵头,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同负责,抓紧颁布和实施《福建省食品污染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规划》。省卫生厅负责开展全省化学污染物和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依照法定监管职责开展食品安全专项调查工作,上述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开展相应领域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和监测信息交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健全省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库,推进食品安全检测预警体系建设。

  (五)由省卫生厅牵头,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同负责,组建食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抓紧制定食品中主要危害因子风险评估技术规范和准则,启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研究工作,及时发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六)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和出口食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控,对高风险肉类、水产品、奶制品等食品实行重点监控,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合格进口食品,保证进口食品安全卫生。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依法严厉打击和食品非法出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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