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菜地管理。按照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将城市蔬菜基地纳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加以保护。蔬菜基地分为长期保护区和控制征用区,长期保护区面积不得低于蔬菜基地面积的75%,一般在10年以上不征用,并公布实施。市县政府每5年可对长期保护区和控制征用区的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二)用地审批。严格菜地征用审批管理,对征用蔬菜基地范围的菜地,要从严掌握,事先征得分管“菜篮子”工作的副市(县、区)长同意,再按法定程序审批。市县政府要切实按照先补后征的要求组织开发新菜地,以确保蔬菜总产量不减少。
(三)基金管理。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对依法征用菜地的,应当按照《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闽政〔1991〕综119号)及其补充通知(闽政办〔1992〕132号)规定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减免或缓交。
(四)财税政策。各级地方财政应根据当地财力状况,安排一定资金扶持蔬菜基地及流通设施项目,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城市蔬菜产销设施。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城市蔬菜基地等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农业部门要将城市蔬菜基地土壤改良、田间道路等建设列入农田基本建设项目给予扶持。水利部门要将城市蔬菜基地沟渠、堤坝、排灌站等水利设施建设列入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予以扶持。国土部门要将蔬菜基地建设列入土地整理项目予以扶持。科技部门要对城市蔬菜基地及科研院所的蔬菜科研项目予以扶持。经贸部门要对城市蔬菜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建设予以扶持。
(五)交通运输。应当允许运输蔬菜车辆进入市区,对整车运输蔬菜的车辆违章的原则上不扣车,按有关法规必须扣车的,应当先让其将蔬菜运到目的地卸货后再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运载农副产品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问题的批复》(闽政办〔2000〕6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内部明电《关于对整车运载本省地产鲜果的车辆免于征收车辆通行费的紧急通知》,对凡是整车运输进入我省和省内运输的新鲜蔬菜免征公路车辆通行费。对于整车运输的车辆采取“三不”政策(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对违规行为实行事后处理。
四、落实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