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重业绩、重贡献、重先进性,以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成果为依据,以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为标准;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第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群众公认和优中选优的原则。
三、市劳动模范(劳动模范集体)条件
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科学发展观,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为市域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在生产、经营、改革、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益、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社会保障、扩大就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苦、脏、累、险等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在增进民族团结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深化改革、对外开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促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否决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选为劳动模范: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二年内或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三年内的直接责任者、企业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拖欠劳动者工资未改正的;欠缴职工养老金未改正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侵犯职工(农民工)权益的、未依法组建工会组织、长期拖欠工会经费的企事业单位(民营)经营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不稳定的;有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行为的。
五、评选推荐程序
各县(市、区)政府直接向市劳动模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模管委会)办公室推荐;有推荐权的市直单位按党组织(工会)隶属关系,实行属地与产业相结合,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向市劳模管委会办公室推荐。
推荐人选必须自下而上产生,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及居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在党政工联席会议(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上讨论通过;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各县(市、区)政府或市直各单位审查后,将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和各类人员比例上报市劳模管委会办公室初审。初审合格后以文件形式向市劳模管委会办公室上报正式推荐报告。经市劳模管委会办公室审查合格,提出人选名单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市委同意后,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