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厅关于认真治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私驾公车进一步加强公车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县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和人民团体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处(室),省纪委派驻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省直机关工委、纪工委,省高校工委、纪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纪委,大型企事业、大专院校党委、纪委、监察处(室):
近期,我省连续发生了数起领导干部私驾公车肇事案,省纪委监察厅已责成有关地方严肃处理了相关责任人,通报了案情,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车管理,治理领导干部私驾公车行为,严肃党纪政纪,维护党和政府形象,根据省委意见,现就治理领导干部私驾公车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治理领导干部私驾公车,加强公车管理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领导干部私驾公车,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各地各单位要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高度,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加强管理,防止领导干部私驾公车现象发生。
二、要严肃纪律,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公务用车各项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意见》(鄂办发[2003]54号)要求,现将领导干部公务用车管理各项规定重申如下:
1、领导干部不准私驾公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借用车辆驾驶。各单位主要领导既要带头遵守规定,又要敢抓敢管,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成员要各负其责,管好分管单位、部门的党员干部。
2、禁止领导干部未经批准用公款和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不准以各种名义动用下属单位及其他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用公款报销私自学习驾驶技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执纪执法、外事接待部门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因特殊业务和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须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建卡登记后报纪检监察机构备案。已被批准驾驶公车的有关人员,调离特殊岗位后,其驾驶公车的资格自然取消。其他单位领导干部,因特殊情况,需要驾驶公车的,必须经主管部门严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