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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计生委关于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和增加奖励扶助对象的通知

宁波市计生委关于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和增加奖励扶助对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和《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关于提高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9]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和增加奖励扶助对象,现将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奖励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

  (二)将“夫妻一居一农”中的农方、非农户口没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提高标准后增加的奖励扶助资金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11号)确定负担比例,由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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