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攀枝花市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7月3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实施。
市长:刘晓华
二00八年七月八日
攀枝花市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的设置、使用行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移动通信业务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
《电信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域,通过无线通信交换中心,与无线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包括采用GSM数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CDMA数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基站、PHS无线接入系统基站以及采用其他技术体制的无线电通信系统基站等)。
本办法所称的运营单位,是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获准在本市建设移动通信网络,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语音、数据、图像业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以下简称基站)的设置、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四川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攀枝花管理处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基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和建设、城管、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站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站布局与选址,应当根据无线电通信发展规划和服务的需要,科学合理确定无线电覆盖范围,遵守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规定,符合景区、保护区管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