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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工业固体废物环境影响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全市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区环境保护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固体废物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海关、商品检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机关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应该出示证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对举报属实,为查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有效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

  第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按年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1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产废单位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单位无条件利用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 禁止本市企业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工业固体废物,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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