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攀枝花市工业固体废物环境影响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7月15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
市长:刘晓华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攀枝花市工业固体废物环境影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放射性废物和电子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与管理,实行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工业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发改、经委、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对减少、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活动采取优先安排计划、优先投资等措施,对利用工业固体废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建设的,应当按规定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