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与妇幼保健职能相适应的保健业务科室,包括但不限于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生殖健康科(临床与保健双跨科室)、健康教育科、信息科(职能与保健双跨科室)等一级业务科室,以及与申请评审等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能需求相适应的二级专业科室设置。
3. 临床科室
设置对妇幼保健职能具有依托和支撑作用的临床业务科室,包括但不限于设置妇科、产科、儿科(新生儿科)、生殖健康科(临床与保健双跨科室)等一级临床业务科室,其下设有与申请评审等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能相适应的二级临床专业科室。
4. 医疗保健技术科室
设置适应并满足妇幼保健机构职能需求的医疗保健技术辅助科室,包括但不限于设置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超声科、心电图室、病理科、理疗室等医疗保健技术科室。
㈣ 人力资源管理
1. 配置适宜
各科室人力配备合理并满足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
2. 结构合理
医疗、保健、护理、医技人员的数量、梯队、学历、职称和知识结构合理,能够满足妇幼保健与临床各项业务工作的需要。
3. 管理到位
实行岗位职务聘任制,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度和年度考核评价管理制度,程序规范,记录严谨。
㈤科技管理
1. 管理措施
明确院长或业务院长分管科技管理工作,科技工作列入院长年度考核指标;
有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工作计划,科技管理制度健全,有相应的科研经费和科技政策支持。
2. 重点学科建设
有重点学科管理办法或促进政策。
有学科建设计划和实施记录。
3. 适宜技术推广
积极推广妇幼保健与临床、优生优育、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适宜技术。
4. 科技工作数量与质量
评审周期内发表论文、出版专业著作、立项科研课题、获奖科技成果和授权专利等符合相应评审等级质量及数量要求。
㈥教育管理
1.普通医学教育
是医学院(校)实践教学医院及/或实习医院及/或研究生培养基地(教研室设置标准、数量,专兼职教学人员专业、数量,研究生导师等级、数量等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承担医学院(校)妇幼保健及相关专业理论课教学、毕业实践教学、学位论文指导任务。
2.专业人才培养
有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有专业技术人员梯队建设制度,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组织实施记录,“三基三严”考核人人达标。
承担下级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他医疗保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进修任务。
3.继续医学教育:
有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年职工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全院业务收入的0.5%。
为首申报并承办过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在职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
㈦信息管理
1. 机构设置
有专门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妇幼卫生信息分析室、图书室、统计室、病案室、计算机室或网络管理室)和专职人员统一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2. 制度建设
有机构信息化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构各项信息管理工作制度
3. 信息化标准
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和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MHIS)建设符合《
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妇幼保健信息基本管理功能要求。
4. 信息服务
根据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任务要求及辖区妇幼保健工作需要,收集、整理、分析、储存本辖区妇幼保健及本院(所、站)临床诊疗服务信息,开展不同层次、不同时限的信息资料分析并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各类妇幼保健信息收集、录入、处理正确。
对各项指标定期进行统计分析,统计报表及时、完整、规范。
图书、期刊满足妇幼保健、临床医疗、教学、科研、管理等的工作需要,提供电子阅览和文献检索服务。
5. 信息支撑
运用科学的分析程序和方法进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纵向月与月、季度与季度、年与年等之间的比较,横向机构内部(科与科)、机构外部(与其他医疗保健机构间)的比较,与科学标准的比较,能及时找出存在问题与不足,提出改进措施与方法。
应用信息资料进行监测分析:由具备经验、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系统地汇集、分析数据,提出管理、体系和程序方面的创新性改进。监测分析的频率适宜,能满足妇幼保健院的工作需求。
6. 技术辐射
承担本单位信息系统建设、软(硬)件管理与维护任务,负责培训、指导、监督下级机构及其人员开展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与系统运行。
向下级机构及其人员提供妇幼卫生与医院诊疗信息分析方法指导与技术支持。
7. 病案管理
病案书写与管理符合并贯彻
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山东省医疗护理文书书写规范》。
病案室人员配备、管理与服务设施符合要求。
建立健全标准化病历管理规范及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病案回收、复核、编码、计算机信息采集、病案上架、查阅与借阅、其它应用等),确保病案信息资料的正确、完整和安全。
病案室实行计算机管理,用ICD-10进行疾病与手术分类管理,建立快捷查询系统,定期编、发病历质量分析报告(报表)。为医疗、教学、科研提供相关服务;按规定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保护患者隐私。
有专人对病案内在质量进行监控。
二、妇幼保健管理 300分
㈠妇幼保健管理
1. 保健管理
明确院(所、站)长或业务院(所、站)长分管妇幼保健工作,保健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
有切实可行的妇幼保健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有完善的妇幼保健工作制度、工作常规及质量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
依照《
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完成妇幼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准入培训、认证、监督、管理等法律规定的工作。
注重妇幼保健人员的技术培训与考核管理。
2. 群体保健
掌握辖区内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群体健康的主要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群体保健工作的管理,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妇幼保健工作规划、技术规范提供科学依据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