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完成评审的,撤销评审结论,并在媒体上公示。
被终止评审的妇幼保健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评审。
第三十三条 评委会委员、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人员参加评审工作要积极、认真、负责、廉洁,不得玩忽职守,不得以评谋私接受被评单位馈赠;要严肃保密纪律,不得私自泄漏评审相关信息。
评委会委员、评审专家与被评审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结果公正性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被评审妇幼保健机构发现评委会委员、评审专家与被评审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结果公正性的,有权要求其回避。评委会委员、评审专家的回避由同级评审委员会决定。
对违反上述纪律的委员、专家和工作人员,经评审纪律监察工作组调查核实、评委会讨论决定、报请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对妇幼保健机构管理评审的定期比较和分析制度,总结评审经验,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对策与措施,以不断完善评审工作,建立妇幼保健机构管理长效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标准(试行)
必备标准
说明:以下五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不达标,即不能参加评审(每项中有1条不符合标准,该项为不达标)。
一、特色执业
1.专职妇幼保健工作人员经费按全额预算管理方式拨付。
2.妇幼保健机构工作人员数≥0.5人/万服务人口。
3.专职从事妇幼保健工作人员数≥0.15人/万服务人口。
二、依法执业
1.遵守《
母婴保健法》、《
执业医师法》、《
药品管理法》、《
献血法》以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护士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违法无违规事件发生。
2.干部职工懂法、知法、守法。
三、安全执业
在评审期内未发生下列事件:
1.因院方完全责任引发群体性医患纠纷事件发生。
2.因管理原因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件或重大经济损失事件发生。
3.发生被卫生行政部门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重大负性事件。
四、诚信执业
以诚信对待病员、对待员工、对待社会,评审期内未发生以下事件:
1.无虚假医疗广告、虚假医疗文书和虚假申报材料。
2.无重大医疗过失事件瞒报。
五、满意执业
1.有效实施知情服务和满意服务。
2.医院管理与医疗保健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达到或高于合格标准。
基本标准
说明:十六项指标中十二项合格为基本达标(每项中有1条不符合标准,该项作为不合格)。
一、功能定位
1.机构功能定位和性质明确,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指导思想方针和目标。
2.指导下级妇幼保健机构业务工作。
3.完成本辖区妇幼卫生监测、年报,数据收集、整理、汇总分析与质量控制。
二、核定床位
1.开放床位能够满足辖区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2.妇科、产科、儿科床位数占总开放床位数的比例≥60%。
三、卫生技术人员配备
1.卫生技术人员占全院职工总数≥75%。
2.实际开放床位与护理人员比例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
3.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比例适宜。
四、主要科室高级卫生技术人员配备
1.主要科室(部门、岗位)配备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五、高学历(学位)卫生技术人员人数
1.高学历(学位)人数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达到相应要求。
六、外聘卫生技术人员管理
1.外聘专(兼)职人员(含离职、退休人员)须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和执业证书)。
2.外聘人员聘用手续齐全。
七、技术准入许可
1.前置许可技术服务项目均取得相应服务项目技术准入许可和人员执业许可。
八、医学教育与人才培养
1.医学教育:为医学院校实践教学(实习)医院和/或研究生培养基地。
2.接受进修:每年接收下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进修人员。
3.人才培养:有人才培养规划和年度培养计划,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三基培训与考核。
4.继续医学教育:在职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
九、信息管理
1.无孕产妇、婴儿和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漏报。
2.规范使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妇幼保健信息管理软件和IC卡。
十、科研与成果
1.承担科研计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