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专家库侯选人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妇幼保健机构推荐和专家个人自荐方式产生。
评委会对专家库候选人进行审核,合格者由评委会主任委员聘任其为专家库评审专家,颁发全省统一样式的聘任证书。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在聘期内出现下列情形者须终止聘任:
㈠违反评审纪律的;
㈡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㈢跨地区变更与所在单位聘任关系的;
㈣跨行业变更原推荐专业领域工作的;
㈤医疗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责任人。
第十五条 评审时由评委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若干个评审小组,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省级评委会负责全省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管理评审工作,市级评委会负责辖区一级妇幼保健机构管理评审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评审的妇幼保健机构,根据《山东省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标准》及其实施细则,首先进行自查,符合条件者,向省级或市级评委会提交《山东省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申请书》(附自查报告)。申请评审和自查报告的内容为评审前3年的资料。
第十八条 每年二、三季度为受理评审申请的时间;第三、四季度为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时间。
第十九条 评委会收到妇幼保健机构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做出是否受理意见,报请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评委会应在接到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是否受理的意见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受理的应在1个月内,将具体的评审时间书面通知申请者并组织现场评审。不予受理的,告知其原因。
第二十条 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小组根据山东省妇幼保健机构相应等级管理评审标准及其实施细则,采取听汇报、座谈、现场检查、专项调查、考试、考核、暗访等多种形式对妇幼保健机构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小组应在评审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情况形成书面评审报告,连同与评审有关的原始材料密封后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评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㈠评审工作概况;
㈡各项指标的得分及总分(附原始评分表);
㈢被评审机构主要成绩、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㈣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㈤综合评审意见;
㈥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评审过程中,妇幼保健机构要积极配合,提供真实可靠的各种资料、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场所,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在收到评审报告一个月内,报请评委会召开评审结果审核工作会议,研究讨论评审小组提交的工作报告并做出评审结论。
评委会评审结果审核工作会议,须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委员到会方可开会。会议采用投票表决制,赞成票须超过参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评审结论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确定评审结论后,将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为30天。
第二十四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省级评委会办公室提出署名书面异议申请。
省级评委会办公室自收到署名异议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纪律监察工作组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由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处理。
经调查确认异议成立的,由省级评委会依据异议内容的实际情况,分别做出材料复审、现场复核或重新评审的处理。异议处理后的复核评审结论重新公示。
异议复审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结论经公示无异议后,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报省卫生厅审核,由省卫生厅正式发文确定,向通过评审的妇幼保健机构颁授由省卫生厅统一制作的等级评审证书和匾牌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评审结果应用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最终得分在900分以上(含900分)为甲等,最终得分在800分-899分为乙等。
第二十七条 以下情况为评审不合格:
㈠评审最终得分低于800分(未设立临床部的妇幼保健机构由评审委员会专题审议);
㈡申请参加评审,三次初审不合格;
㈢评审过程中发现并确定提供虚假评审资料,有伪造、重写病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㈣违反评审纪律,采取违法、违纪手段干扰评审专家工作,影响评审公正、公平性的。
第二十八条 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实行动态管理,以3年为一个评审周期。评审结果自省卫生厅发文确认之日起5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妇幼保健机构应申请复评审。期满不申请复评审的,评审等级自动失效,原等级评审证书和匾牌标识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收回。
已通过评审的妇幼保健机构,在本次评审有效期内出现相关评审的否决条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撤销其评审等级,并向社会公布,以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与公正性。
第二十九条 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结果将作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妇幼保健机构功能和任务、完善机构规模建设、规范高技术准入,以及增减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财政专项补助等方面实行分级管理工作的审核、审批依据。
第三十条 实行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后,妇幼保健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方面开展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可按照同一行政区域内、同等级综合医院和公共卫生机构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原始材料由评委会办公室存档,保存期至少6年。
第六章 评审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参评妇幼保健机构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干扰评审工作,不得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如有上述情况,一经评审纪律监察工作组查实,评审委员会立即终止评审并取消其本周期评审资格,追究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