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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安全许可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7日)废止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安全许可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鲁安监函字[2008]190号)


青岛市安监局:
  你局《有关安全许可问题的请示》(青安监[2008]130号),反映1家纺织企业新建一套制氮机,所制氮气主要用于置换密闭设备中的氨气回储罐,此类企业该如何定性,应办理哪些许可手续。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08]2号),该企业新建的制氮机产出的氮[压缩的]列入了《危险化学品名录》,应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需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
  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中间产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该企业新建制氮机产出的氮气不作为产品外卖,不属于该企业的最终产品,不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也不属于该企业的中间产品,因此该企业不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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