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洛政〔200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清除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树木和违章建筑,确保电网运行安全,根据《
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国能局电力〔2009〕13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力工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产业,电网的安全运行直接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保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重要性的认识,将其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认真抓好落实。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县级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工作组,加强对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对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现有的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违章树木,应当按照《
电力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移植、修剪或者砍伐。此项工作务于5月30日前完成。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县(市、区)进行问责。
三、严禁在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植树、违章建筑、违章取土和违章作业。各级土地、规划部门在土地审批和规划许可过程中要严格执行《
电力法》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严禁批准在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设各类建筑物。各级林业、园林、公路管理等单位在进行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规划时,要明确在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严禁种植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乔木,公路与高压电力线路交叉地段道路两侧栽植的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行道树应当改种灌木或其它不影响高压电力线路安全的植物。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植树造林过程中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在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植树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对制止不力导致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出现的违章树木,所属县(市、区)政府负责清除。对因违章植树、违章建筑造成的高压电力线路供电中断或大面积停电事故,将追究事故发生地政府相关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