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积极支持文化企业开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研究与开发,鼓励申请文化项目专利。对新认定的国家专利项目,按照项目性质给予一定奖励。
九、洛阳市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团参加的省级以上大型文化产业会展活动,凡积极参与的我市文化企业,可获得一定数量的展位费资助,资金从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中支出。参展企业推介的产品在以上会展中获得国家级金奖的奖励企业3万元,获得银奖的奖励2万元,获得铜奖的奖励1万元。
十、实施政府表彰奖励、财政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支持文化企业拓展境外市场。
十一、对投资生产制作数字影视、动漫游戏等高新文化产业的企业,经管理部门认定,3年内需购地建设产业生产用房,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市政府按土地总价位的20%补助企业。
十二、对全市经济增长有突出贡献或产生巨大社会效益,能大大提升洛阳形象的优秀文化企业和行业带头人,每年由市委、市政府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十三、对文化产业发展亟需引进的文化管理、文化经纪等专业人才和复合型文化经营人才,可采取重新建档、兼职等多种方式吸引来洛创业。引进特殊文化人才可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在职称评审上给予政策倾斜,有突出贡献的,按相关规定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
十四、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对有突出贡献的文化产业经营、管理、艺术创作和工程技术人员予以重奖。允许文化品牌、创作和科研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允许和鼓励有特殊才能的文艺人才和管理人才占有文化企业股份。
十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科技局、市人事局等有关部门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十六、本意见适用于我市文化单位和企业,有效期5年。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