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优秀文化企业发展的意见
(洛政〔2009〕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扶持和促进优秀文化企业发展,提高全市文化产业的竞争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自2009年起,市财政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组建市文化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优先支持优秀文化企业及其重大、高新文化产业项目。
二、凡我市文化企业原创的影视剧、动漫、戏剧、歌舞剧,经批准在国内外发行并播出(放映)的予以奖励。其中,原创动画、电视剧、电影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六套晚间黄金时段播出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境外主要媒体播出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不含市委、市政府牵头组织的重大节会庆典晚会)。
三、凡我市文化企业原创的动漫、影视剧、舞台剧作品获国际性重大奖项的,一次性分别奖励生产企业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
四、鼓励企业、院校合作设立原创动漫、网络游戏、数字影视、工艺美术等创意文化产业研发(技术、创作)中心;鼓励引进跨国公司、境外机构及个人在洛阳设立研发机构,经认定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的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和100万元的财政资金资助。
五、对自行购买大型影视、动漫游戏等原创题材和器材来洛阳投资,所建项目对洛阳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贡献的,经相关部门认定,一次性给予5-10万元创业资金资助。符合其他相关产业政策资助条件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资助。
六、企业创作生产并经市委、市政府认定的重大影视、动漫、游戏、舞台剧、工艺美术类项目,向银行借贷资金的,在我市重大技改项目贷款扶持中优先贴息支持。
七、政府优先购买我市文化企业的优秀产品作为对外馈赠礼品。市属媒体要开辟一定版面或一定时间段的文化信息栏目,优惠宣传我市文化企业和文化产品,扩大名优产品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