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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八)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和公示结果,授予评估等级,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九) 各地4A以上等级(含4A级)的社会组织评估结论报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 评估等级和应用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按民政部统一规定制作。

  第十七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应当将等级牌匾悬挂在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也可以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

  第十八条 在有效期内,获得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获得3A级(含3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可优先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政策。

  第十九条 获得4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在有效期内实行简易年检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被评估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小组在评估工作中,应严格遵照评估标准和规定,不得随意简化评审流程,在评估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评审情况。

  第二十二条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中,应积极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及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由本级登记管理机关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给予通报。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委员或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在评估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评估结果有失公正的,取消其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委员或者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在获得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出现年检不合格记录或违纪违法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登记管理机关;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登记管理机关,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并公告作废。

  附件:1.行业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2.公益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3.学术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4.联合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5.基金会评估指标

  6.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评估指标

  附件1:
  行业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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