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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


  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为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还本付息后,符合条件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从业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由财政按规定贴息。通过信用社区建设等办法,降低反担保门槛。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银行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实施创业培训。逐步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选择、培养一批培训质量高、创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对经培训后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人员按照不超过500元给予补贴;对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人员按照不超过2000元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培训实际支出。

  加强创业指导。各部门要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创业再创业配套服务设施。建立全民创业指导服务体系,搭建全民创业信息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信息、项目、融资、技术等咨询和指导服务。推动各类孵化器、创业园区、创意街区等创业基地建设。

  (八)健全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继续加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就业环境。要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拨付的审核、审批和支付管理,建立健全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内控制度。要结合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进行资金使用动态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次年的资金安排相挂钩,以强化激励及约束机制。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三、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九)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各地要依据《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对成功介绍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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