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进和加强失业调控,确保就业局势稳定。各级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充分考虑就业贡献率,优先支持就业吸纳能力强的项目建设和行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积极增加就业岗位。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际国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情况,要及时主动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改制后,原则上要留用原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70%以上,其中夫妻双方已有一方失业登记的,另一方如本人要求,必须对其优先留用。改制企业安置原企业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可参照招用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扶持政策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五)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政府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市人民政府将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
二、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六)妥善处理现行政策与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6〕5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温政发〔2007〕64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七)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创业扶持政策,营造全民创业氛围,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强创业意识,鼓励社会各类群体灵活创业,使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在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