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应当督促和协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用人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使劳动者得到职业卫生保护。
第七条 卫生、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司法等部门应当做好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知识的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
每年4月25日至5月1日为全省职业病防治宣传周。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九条 矿山、冶金、化工、建材、有机溶剂、放射及其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立项论证应当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提出职业卫生防护意见。
第十条 涉及国家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将批准的报告作为审批的条件。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按照国家《职业病目录》、《高毒物品目录》和《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由省或者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第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确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资质认证的设计单位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