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沈阳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
《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规定精神,加强全市中小企业(非公经济)服务体系建设,营造中小企业(非公经济)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促进全市中小企业(非公经济)有好又快发展,现就沈阳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政策引导与市场机制调节的作用,优化服务资源配置,增强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培育服务市场,加快形成适应我市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发展需要的服务体系。
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基本形成公益性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商业性服务体系;“十二五”期间,建立以综合服务、创业辅导、融资担保、技术支持、网络信息、人才培训、法律维权、合作交流、信用服务等内容为重点的多层次、多功能、多渠道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市、区、工业园区3级联动、上下贯通、功能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便捷的中小企业(非公经济)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市政府统筹规划和协调,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分级分步培育和发展。
(二)政策扶持,市场主导。依据
《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规定,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体系建设。同时,实施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